原告郑州四棉******诉被告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四棉******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是原告下属的织造分厂的职工,2020年底,由于政府环境治理需要,关**原告生产所需能源的供应单位郑*热电,直接导致原告生产所需电力和蒸汽供应不足,原告另寻其他能源后供应成本增加了5倍之多,再叠加这几年的疫情以及2021年720洪水,原告又是被淹的重灾区,原告的织造分厂持续亏损严重,至2023年的3月底不得不通知织造分厂的100余名员工停工待岗。在此期间,原告虽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但依然优先保证向被告支付待岗期生活费,并足额为被告缴纳了社保。同时,原告积极寻求出路,争取实现复工复产。经沟通,原告暂借河南许棉纺织有限公司厂区设备生产...(本文书还有1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