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小区**栋**单元x号房产(**房地证2014字第0xxxx号)享有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主张该借款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月14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偿还他人,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1.5%。若不如期偿还,债权人因主张债权产生的损失(车旅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本文书还有3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