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农业*******(以下简称袁*高科公司)与被告四川高*****(以下简称四川高*公司)、嘉荫高*****(以下简称嘉荫高*公司)、高*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高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黄**,被告四川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被告嘉荫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高*公司、嘉荫高*公司、高*立即停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本文书还有11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