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乌鲁木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贷款本金2,421.52元,逾期还款利息7,192.94元,违约金7,027.55元(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09月27日,2021年9月28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期间的利息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以上合计:16,642.0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费20元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开户激活乌鲁木齐银行信用卡(卡号为...(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