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家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38000元(系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并以2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支付自2023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11月24日利息为24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维权律师费用8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以生意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分。因被告一直未按约付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告还款无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原告不得已要求被告在2022年8月25...(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