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聂**(已去世)生育子女五名即谭某3(已去世)、谭某5、谭某4、谭**、谭**。马某某系谭某3(已去世)之妻。
2012年8月20日由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石柱县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谭**;坐落:石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房屋用途:住房;楼层:共**层;房屋建筑面积:159.72㎡”,2012年8月20日由石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石柱县房地证xx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聂**;坐落:石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房屋用途:住房;楼层:共**层;房屋建筑面积:314.02㎡”。谭某3之妻马某某、谭某5、谭某4向本院作出《放弃财产权情况说明》载明聂**遗产由谭**、谭**执业,不参与分配家里财产,放弃家里任何财产分配与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谭**、谭**的申请委托筑能检测公司对谭**房屋垮塌三间的原因和后阳沟排水不畅的因果关系和谭**房屋部分垮塌即形成危房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筑...(本文书还有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