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女,197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张**、黄**因与被上诉人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张**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杜*房屋漏水导致黄**、张**房屋装修受损的事实,但对损失数额没有全额支持,判决错误。黄**、张**在起诉前委托了安徽博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受损金额为71760元。杜*对该评估报告不认可,提出重新鉴定,但因其未交鉴定费未能重新鉴定。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人民法...(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