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黄*********(以下简称鑫航厂)与被告广东玖瓷********(以下简称玖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航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玖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航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玖瓷公司支付价款12708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事实与理由:鑫航厂是模具制作单位,2021年11月开始为玖瓷公司定制模具。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22日,双方分别签署2份《模具制作合同》,约定鑫航厂为玖瓷公司制作合计17套五金模具,两份合同合计价款252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玖瓷公司将模具金额的50%作为定金支付至鑫航厂账户,给鑫航厂制作模具,在模具验收合格后,由鑫航厂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专...(本文书还有2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