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返还陈**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75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65%的四倍即14.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0日尚欠利息2750元);2.判令黄**支付陈**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陈**就黄**名下位于三元区××村××幢××室房××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4.本案所有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因资金周*需要,于2022年10月22日向陈**借款70000元,于2022年11月21日向陈**借款80000元,合计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1.5%,...(本文书还有3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