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有限公******(以下简称某嵊州分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嵊州分公司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5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某嵊州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铁建嵊新湾项目二期施工总承包由被告某嵊州分公司中标,被告某嵊州分公司将劳务部分承包给某公司。被告某公司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原告,被告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52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嵊州分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某公司答辩称,1.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被告...(本文书还有3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