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盐池县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2、被告盐池县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各项费用8120.54元及手机损失4000元,共计12120.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明细:医疗费965.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5055元(168.5元/天×30天);营养费1500元(50元/天×30天);手机损失4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车辆检测,在审车的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将原告的车辆开走检查并让原告到业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办完相关手续后,看见该车停放在检测大厅里。被告的工作人员称找不到三角架,让原告...(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