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欠款5400元及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油漆工,2019年11月至12月间,原告随被告在浙江一厂房做内墙粉刷工程。2020年1月16日,经过结算,被告给付部分工资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7400元,并约定于2021年底前结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2000元,余款未能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