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欧罗*夫nv公司(euronavnv,以下简称欧罗*夫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欧罗*夫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8)浙7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欧罗*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浙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保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欧罗*夫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人保北京分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陈*、雷*,欧罗*夫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赵*、郑*出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欧罗*夫公司赔偿救助费支出585801.51美元及其自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欧罗*夫公司自行承担各项共同海损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保北京分公司撤回第2项诉请。事实与理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联合公司)自美国进口至中国宁波港的501402净桶(73325.067公吨)maya原油,由欧罗*夫公司所属“阿乐克斯(alex)”轮在2017年2月24日签发的2号提单下承运。该票货物由人保北京分公司在pyi*****************64号保险单下承保海洋货物运输险。2017年4月12日18时10分许,装载上述maya原油以及1474098.96净桶(190066.79公吨)wti原油(该票货物由人保北京分公司在pyi*****************63号保单下承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的“阿乐克斯”轮在印度尼西亚爪哇海域(经**:01°561s,108°084e)发生船头触底事故。因自救不成,欧罗*夫公司于4月14日宣布共同海损,并与救助人smit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mit公司)和ptsamuderambiantisesami(以下简称pt公司)签订了lof救助合同。经**人努力,“阿乐克斯”轮经过驳减载部分货物后,于5月4日晚起浮。“阿乐克斯”轮经水下检查后通过船级社的临时检验,...(本文书还有8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