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胡**、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琼9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退还押金以及被上诉人支付空调安装费1680元、水**安装费250元、热水器安装费390元**室内**室外广告、柜子拆除费2200元,共计432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首先载明:“甲方将万州大道65号**层约320平米出租给乙方居*”,由此可知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即上诉人一开始就是以出租给对方居*为目的而进行出租的。如果是出租给被上诉人用于开办教育机构,那合同就不会这么写。至于后来被上诉人说需要变更用于开办教育机构,上诉人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条约定被上诉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选择。本案的事实就是上诉人将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用于居*,并非开办教育机构。而一审根据被上诉人提出的因“双减政策”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重大损失为由,适用情势变更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订合同的目的是开办教育机构,这与事实完全不符。既然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房屋是用于居*,就不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况,被上诉人自己将房屋用途变为开办教育机构,在开办不下去的时候可以选择不经营,而不是随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前提下作了错误判决。二、关于押金。根据第一点理由,一审在查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为本案不存在违约行为是严重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本文书还有647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