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退还押金以及被上诉人支付空调安装费1680元、水**安装费250元、热水器安装费390元**室内**室外广告、柜子拆除费2200元,共计432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首先载明:“甲方将万州大道65号**层约320平米出租给乙方居*”,由此可知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即上诉人一开始就是以出租给对方居*为目的而进行出租的。如果是出租给被上诉人用于开办教育机构,那合同就不会这么写。至于后来被上诉人说需要变更用于开办教育机构,上诉人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条约定被上诉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选择。本案的事实就是上诉人将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用于居*,并非开办教育机构。而一审根据被上诉人提出的因“双减政策”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重大损失为由,适用情势变更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订合同的目的是开办教育机构,这与事实完全不符。既然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房屋是用于居*,就不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况,被上诉人自己将房屋用途变为开办教育机构,在开办不下去的时候可以选择不经营,而不是随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前提下作了错误判决。二、关于押金。根据第一点理由,一审在查明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认为本案不存在违约行为是严重错误的。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本文书还有6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