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盛**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4200元(自2017年5月6日开始至2022年2月6日止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1分2计算),本息合计84200元;2.自2022年2月7日开始按照lpr的四倍给付利息至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盛**和盛**向王**借款50000元,出具欠据一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王**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84200元,并从2022年2月7日开始按照lpr的四倍给付...(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