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驾驶的粤n×××**车与案外人林汉增驾驶的粤b×××**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负全责。粤b×××**车产生修理费22784元,在原告处投保车损险,承保粤n×××**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将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赔付给林汉增,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将剩余的20784元款项赔付给林汉增,取得代位求偿权。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21日共向原告支付16784元,余款4000元未支付。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