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诉称,被告龙*于2020年6月23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金额为17170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13日期间先后向原告申请个人自助小额消费贷款10笔,金额合计171700元,期限一年,到期还款时间均为2021年6月22日。自2021年6月23日起,被告龙*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后仍未偿还贷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8日,结欠本金171700元,利息4018.75元,合计175718.75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事实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偿还...(本文书还有1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