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南通基悦******(以下简称基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基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欠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用。审理中,原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水电工,2020年6月至7月,在被告承接的如皋市磨头镇一家住宅建筑安装工程中做水电安装,工资约定按5000元计算,原告...(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