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8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男,1976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中国人寿******************因与被上诉人孙**、高*、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11月8日13时许,高*驾驶蒙d×××**号普通低速货车在建平县水利站门前超车时,与前方同向郝**驾驶的未登记三轮摩托车相刮后,郝**驾驶三轮摩托车又与行驶方向道路右侧骑自行车的孙**相撞,致郝**、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特征的,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为确保安全超车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郝**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未取得机动...(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