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通辽市某***********与被告李**(反诉原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通辽市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爽、被告李**(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通辽市某***********(简称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款5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84695.89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剩余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784695.89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通辽市××栋××号商铺,总价款为1170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11月25日前交付房款670000元,剩余500000元房款,如某市场拆迁马上交齐,如未拆迁每年交付25万元,二年交...(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