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与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54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lpr,128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2日,原告设立无为县天邦商行,2021年5月31日注销。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12月5日购买无为县天邦商行价值6006元、6848元的酒水,并出具欠条,欠款至今未付,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钱**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为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证明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成立无为县天邦商行,该商行...(本文书还有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