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4月5日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后因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7年4月6日,经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子女抚养:婚后生有两女,无需抚养。2、财产处理:宿州市埇桥***小区**栋**楼房产一套归男方所有,宿州市埇桥***小区**栋**楼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车辆(皖ls××××)归男方所有,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无。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辩称:原、被告...(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