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沈**立即偿还凌*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沈**因资金周*需要向凌*借款,凌*于2021年3月20日通过微信向沈**转账2万元,沈**于借款当天向凌*出具了借条:“今借到凌*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用于现金周*。”沈**签字、按手印、注明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