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云梦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与其他55名原告诉工行云梦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上述五十六起案件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工行云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300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增加诉请为: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时中国工商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理财业务,万玲利用被告的工作人员身份即大堂经理告诉原告说被告有内部存款,利息比外面高一点,万玲现在有存款任务需要完成,万玲还告诉原告其在被告处工作这么多年,不会骗原告,因万玲身上穿着银行的工作服又因银行的工作人员平时也有揽储业务,原告就相信了万玲,将银行卡给了万玲,万玲通过被告处的自助柜员机向鲍菲账户中转入了13万元,万**原告出具一份13万元的收条。后原告到被告处找万玲取款,被告称万玲已经辞职,其所收款项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商业银行作为专门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客户也是基于对专门金融机构的高度信赖,优先选择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高度信赖关系的建立和持续存在,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管控机制,审慎尽责地开展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负有的审慎经营义务是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本文书还有6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