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以京昌检刑诉(2022)386号起诉书及京昌检刑补诉(2022)1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补充起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于2022年5月31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25日恢复审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再次于2022年12月1日中止审理,2023年2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指控:2021年间,被告人郭**直接操作本人兴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杭州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海银行卡等10余张银行卡以及微信、京东、抖音、拼多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卡内单向流...(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