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伍**、原审被告海口航晟祥瑞国际集装箱股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晟祥瑞公司)、陈**及原审第三人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存在于**向伍**借款的事实。于**从未向伍**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从未与伍**达成真实的借贷合意,只是应伍**要求出具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和《收条》,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从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伍**不具有支付涉案金额本金的能力。(二)不论是一审、二审,伍**、伍**的自认,伍**曾经作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伍**为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股东兼董事长”。另,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8)琼0106执恢****号,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于2014年被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做出限缴[2014]0126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执行标的为421644.93元,自2014年到2019年12月22日,始终未执行到位。海口市海台金华学校明显无履行能力,更不用说能筹集涉案共计150余万元了。(三)庭审中伍**承认,其多次向银行贷款及唐兆常、网上小额公司等外界借款,更证明了其根...(本文书还有5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