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星凯********(以下简称星凯公司)与被告凤阳县重***********(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汤**、被告重点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重点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立即支付其公司工程款本金2721165.84元、利息15646元(利息自2021年8月7日按照lpr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0月6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2736811.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重点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星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重点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立即支付其工程款本金351765.84元及利息(利息以2721165.8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