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盛**、叶**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万阳******(以下简称“万阳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万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万阳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简单机械的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错误的。该规定首先明确了“.....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然而,根据《九民纪要》第14条、第15条的相关精神,“怠于履行义务”系指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但在被上诉人申请强制清算时,上诉人从未收到过法院相关材料,更不知道被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过清算申请,如何提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因此,上诉人根本不构成所谓的“怠于履行义务”,上诉人的行为与提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二、因之前上诉人不知道有清算申请,也因此无法提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但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相关材料,履行了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义务,已不存在司法解释所规定“主要财产...(本文书还有5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