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北京市规*************(以下简称西城规自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向一审法院诉称,涉案房屋为张**与前妻王*某婚续期间在1996年购买,当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当初房产登记只登记王*某一人名下。2008年1月28日,张**与王*某经公证将涉案房屋共同赠与女儿张**,公证号为:(2008)吉证字第****号《公证书》,同年王*某与张**以买卖合同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张**,同年8月张**与王*某被判离婚,离婚后张**携老母亲李*某共同居住涉案房屋。2018年2月26日张**起诉张**和老母亲二人搬家腾房,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驳回,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本文书还有2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