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肃州区某********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肃州区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肃州区某********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或依法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涉诉费用由某某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本案租赁关系事实清楚,某某某某公司租赁肃州区某********的机械使用后,双方进行结算,肃州区某********按照某某某某公司发送的开票信息出具相关发票,这足以说明双方对于租赁关系成立,某某某某公司对于租赁费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在某...(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