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29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0日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沪a****7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本市杨*区**路**路**处,被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9mg/***.被不起诉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呼...(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