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李*、一审被告松山区哈*********、赤峰松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的上诉请求:1.要求将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金额500000.00元改判为106134.83元,即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393865.17元;2.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松山区哈*********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错误。本案涉案医疗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与哈拉道口卫生院共同委托赤峰市医药卫生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哈拉道口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承担轻微责任,而轻微责任的负担比例在10%以内。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现被上诉人方在一审审理中并没有对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故此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况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哈拉道口卫生院也坚持要求按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处理本案,对被上诉人委托的司法鉴定提出了技术上和程序上具有错误的抗辩意见,...(本文书还有5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