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与佘**故意伤害罪、司法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管理一案
【案例标签】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教育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3)沪0113刑初*号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2023-07 【案例概要】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
如...(本文书还有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