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朱*、赵**、张*、淮南市和*********(以下简称和安物流公司)及第三人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淮南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8月9日原告杨**申请追加张*、淮南市和*********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追加,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南市和*********、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招商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息等合计188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自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合计2121800元;2.判令四被告偿付自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日,被告朱*、赵**向招商银行申请300万元小微贷款,原告作为抵押人在申请书上签字,2013年7月16日,被告作为授权申请人,原告作为抵押人与招商银行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招商银行向被告提供总额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原告提供房屋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后招商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按月付息,之后出现逾期现象,被告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招商银行于2019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赵**偿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1921064.22元,利息130073.36元,罚...(本文书还有7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