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当庭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左*、朱*、周*等人电话查询记录、物流公司电子证据、违法经历查询单等书证;被害人时某、曹*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王**、刘*的供述和辩解、王*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王**、刘*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王**、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以加工手工工艺品要求缴纳加盟费、代理费、保证金,并承诺工艺品制作完成后返还先期缴纳费用,对成品予以回收并支付报酬的方式诱骗他人,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