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彭**、彭**、彭**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彭**、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与彭*山结婚多年并育有三女,因常年劳作致体弱多病。2022年12月29日彭*某离世,原告痛失至亲,缺少老伴照料,身体每况愈下,现没有工作,独自难以支撑生活、医药费用,日子很难维持。2023年初,原告因病入院治疗,子女既不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并且还恶语相加,根本未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为治病已经实际支付巨额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本应在生活和精神上给与原告关*、呵护,但本案中被告未尽到照顾义...(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