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女,1967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4)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被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4)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李**对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根据李**一审第一次开庭举证的鉴定意见书,鉴定地点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某修理厂,而李**提供的修理结算单及电子发票修理厂为大庆市让胡路区某汽车修理厂,并且李**的修理项目均为更换,李**在维修前以及维修过程中均未通知某某定损,李**进行私自维修也未提供修理厂进配件的明细及法定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实李**修理车辆的真实性和维修费用数额,以及修理费中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对应的准确数额。同时,李**未实际支付该...(本文书还有4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