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盐池************(以下简称“汇发银行”)与被告吴**、李**、李**、郝*、刘*、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汇发银行申请保全被告吴**、李**的相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1)宁0323民初****号裁定书予以保全。因被告吴**被羁押,无法开庭,故本院作出(2021)宁0323民初****号之一裁定书,中止审理。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汇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被告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郝*、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6946.74元,共计206946.74元;2021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计算,主张至...(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