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与被告刘*、赵**、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赵**、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赵**共同偿还原告代垫款29148.16元,并支付代垫款项的滞纳金(自垫付每笔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付清垫款时止,以每笔垫款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2、判令被告刘*、赵**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以上共计35148.16元;3、被告李**对上述前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蠡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处抵押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冀f9××**,车架号×××9080)在垫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21年12月16...(本文书还有3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