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62840.56元(2016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5日),自2024年9月6日起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质清偿之日止,合计262840.56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7日,王**因经济周*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承诺以其名下科教城××栋××单元××室房屋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10万元,剩余20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故提起...(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