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为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中明确):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90000元及利息(其中49万元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22年7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2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本文书还有1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