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经发********诉被告黄**、黄*、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黄**、黄*、黄*诉西安经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20)第****号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经发********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郑*,黄*及其黄**、黄*、黄*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经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及丧葬费3749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苟某某2014年6月1日与原告建立劳务关系,当时苟某某已年满50周*,与原告无法构成劳动关...(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