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蔡**、蔡**、蔡**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蔡**、蔡**、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王*甲口头遗赠15,000元;2、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甲的存款726,479.37元,由原告继承181,619.84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甲生前长期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室,2021年6月11日因病去世。原告蔡**系被继承人三女儿,因原告生活窘迫,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口头赠与原告15,000元,对此事,三被告均在场且知情。被告蔡**系被继承人大女儿,被告蔡**系被继承人二女儿,被告蔡**系被继承人四女儿。被继承人王*甲遗产500,000元存款(暂记),因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任何遗嘱,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今原告与三被告就遗产分割方式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蔡**辩称,1、请求法庭依法判定要求原告只能继承被继承人为其留存的6万元。2、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口头遗赠其15,000元纯属捏造。3、被继承人王*甲名下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以继承。4、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1、不全面反映真实事实,就不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请,不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此案。至于为什么被继承人不给原告平*遗产,原告在起诉状中回避了,这是不对的。全面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被继承人王*甲因为一直知道自己的身体...(本文书还有6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