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7268386。
3.申请日期:2021年6月28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软件设计和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机软件咨询;
二、其他事实。
经查,...(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