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芜湖百悦******(以下简称百悦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百悦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2.请依法返还原告购车位使用权款项16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依据该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百悦城**幢**室住宅一套,合同单价每平方米8289.25元,价款为1191000元。房屋为期房,交付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有偿转让编号为094号地下车位使用权,费用为160000元,车位交付时间同住宅交付日期。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原告购房及车位后,由于疫情原因一直居住在北京的子女处。近...(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