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偿还廖**借款本金985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张**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原系受雇廖**从事礼盒包装的工人。2023年11月6日,张**以家里急用钱为由向廖**借款,廖**便将手头上仅有的9850元全部借给张**。张**承诺于2023年12月21日前偿还给廖**,其并出具借条交由廖**收执。然时间届满...(本文书还有1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