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石**偿还原告借款3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被告以在灵武承包枣园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向其哥哥及女儿借取现金6000元、6000元以及自有现金15500元,共计27500元出借给被告。因被告自原告处购买过两套化妆品欠货款6000元,后被告就借款及货款共计335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10月底偿还。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
石**辩称,第一,原告第一次起诉时陈述“2024年,石**称家中有急事需要33500元,原告从农业银行取现33500元后以现金的形式出借给石**”。这次诉讼,原告又陈述石**在灵武承包枣园缺少资金3万元左右,因双方的工作关系,以自有现金15500元、借其哥哥及女儿现金6000元、6...(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