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某**品牌介绍页面打印件;2.某**产品包装和商标展示网页打印件;3.其他相关认定含有“+”图形的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书及相关商标信息页打印件;4.百度百科中“红十字国家委员会”“日内瓦公约”的释义页面以及“瑞士红十字会”一词的检索页面打印件;5.国际注册号为506659-c的马德里注册商标信息页面打印件及翻译;6.某**名下系列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及受保护记录;7.关于诉争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公证书;8.对国内主流社交平台中某**官方账号*******、主流视频等平台中诉争商标系列品牌产品宣传报道、视频广*、线上销售情况等所作...(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