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某某公司依法赔偿蔡**因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27,55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审理中,蔡**明确经济损失对应的期间为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共计97个月。
事实和理由:蔡**于2007年10月22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由某某公司按月向蔡**发放工资,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成都市月平均工资,其中,2007年月平工资为1,828.42元,2008年月平工资为2,058元,2009年月平工资为2,272元,2010年月平工资为2,542.92元,2011年月平工资为2,834元,2012年月平工资为3,185.08元,2013年月平工资为3,970.33...(本文书还有2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