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男,1990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现住河南省中牟县。
上诉人朱*因诉被上诉人郑州铁路********(以下简称某某安处)、袁**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4)豫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某某安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3月17日,朱*与袁**均乘坐g3106次高铁列车。朱*在上车后与袁**因座椅靠背调节问题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在两人争执期间,袁**曾按照朱*的要求两次回调座椅靠背。当日21时05分,列车停靠在郑州东站,朱*在等待下车时再次与袁**发生争执,并主动引发肢体冲突,造成袁**轻微伤。袁**于2024年3月19日向某某安处报警。某某安处受理后对案件开展调查。通过调取现场录像、询问案件当事人及同车厢乘客、对袁**伤情进行鉴定,查明“违法行为人朱*于2024年3月17日21时05分g316...(本文书还有4617字未显示)